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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一、圍阻體大氣。
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
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
四、廠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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