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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
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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