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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穿越一次圍阻體且屬於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每一管路,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設置圍阻體隔離閥:一、圍阻體內側及外側各設置一閉鎖隔離閥。
二、圍阻體內側設置一自動隔離閥,圍阻體外側設置一閉鎖隔離閥。
三、圍阻體內側設置一閉鎖隔離閥,圍阻體外側設置一自動隔離閥(逆止閥不得作為圍阻體外側自動隔離閥)。
四、圍阻體內側及外側各設置一自動隔離閥(逆止閥不得作為圍阻體外側自動隔離閥)。
設置於圍阻體外側之隔離閥,其位置應儘可能靠近圍阻體。
自動隔離閥失去動力時,應停留於較具安全之閥位。
對於穿越一次圍阻體壓力邊界之特定小管路(例如儀用管路),可採其他方式佐證其安全性,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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