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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
前項設計應考量下列事項:一、廠址及其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
二、於正常運轉或事故狀況下發生天然災害之影響。
三、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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