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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有足夠之餘裕,確保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其肥粒鐵無脆化現象,並使破裂快速惡化之機率降至最低。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工作溫度及其他狀況對組件材料之影響。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材料性質、穩態應力、暫態應力、殘餘應力及缺陷尺寸等之不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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