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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之設計,應就可能造成之反應度增加量及增加率予以適當限制,確保於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時,不致造成下列狀況:一、對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造成之損害超過局部降伏之限制條件。
二、對反應器爐心、爐心支撐結構及其他壓力槽內部組件造成明顯影響,致爐心冷卻能力受顯著損害。
前項假想反應度意外事故,應包括控制棒射棒、控制棒掉棒、蒸汽管路斷裂、反應器冷卻水溫度與壓力變化及冷水注入反應器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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