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