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電力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驗證其功能正常。前項之定期測試項目如下:一、系統組件(包括廠內電源、繼電器、開關、匯流排等)之功能及可用性。二、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與廠內、廠外及核能機組間之電力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