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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受託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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