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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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