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