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