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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係指鈽、鈾-二三三及其他經行政院所指定之可分裂物質。
前項可分裂物質,應每半年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
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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