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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核子反應器啟動、燃料更換或功率減低後再行升高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場監督;於運轉時,控制室中須有持照之運轉人員一人以上在場執勤。
能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控制裝置,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由持照之運轉人員操作之。
其他能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反應率或反應功率之機件,應在持照之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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