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核子燃料係指:一、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二、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鈽、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物料。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