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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申請核發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應於初次安放燃料前,填具附件(五)之申請書,並附送載明左列事項之該反應器設施之安全性綜合報告(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核子反應器安全運轉之技術規範。
一、有關設置地點特性之最新資料。
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
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
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
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
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
前項反應器技術規範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非經以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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