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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在中華民國國境內,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發給執照,不得建造或運轉核子反應器。
外國國民、公司或團體在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置核子反應器並須先經行政院核准,始得依法申請建廠(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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