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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核子燃料之移轉在一公克以上者,移轉雙方應先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其移出或移入物料計算區者亦同。
但免請發執照者,其移轉庸報經原子能委員會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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