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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製造鈽輻射源者,應經原子能委員會許可。
其持用者,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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