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核子燃料執照除應合於第十四條之規定外,並應具有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能力。
但其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含有鈾-二三五在五百公克以上、鈽在三百公克以上或鈾-二三三在三百公克以上者,其操作、使用、儲存核子燃料地區應設置適當之伽馬及中子監測設備,訂有完整之緊急處理程序,並定期演習。
前項緊急處理程序及定期演習計畫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