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二、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3.7×10四次方貝克(一微居里)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