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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生產或持有核子燃料,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核子燃料執照。
但所生產或持有之核子燃料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請發執照。
一、含鈽之總活度在3.7×10三次方貝克(零點一微居里)以下者。
二、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3.7×10四次方貝克(一微居里)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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