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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核子設施經營人,對禁建區內土地,除公路、鐵路、水路外,應在核子設施預定使用期間內,依法取得使用權。
核子事故發生時,對於通過禁建區之公路、鐵路或水路得隨時封鎖,以便專供處理核子事故及疏散之用外,並應立即通知當地治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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