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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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