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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營者應每四年辦理緊急應變計畫演練一次。
演練計畫應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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