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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緊急事故成因排除後,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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