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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發生緊急事故時,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於緊急事故成因排除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每四小時應通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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