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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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