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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轉讓許可,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
三、轉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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