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盛裝容器經核准後始可使用,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詳細工程設計及圖說。
三、容器材質、組成、尺寸、製造及防蝕方式。
四、試驗方法、標準及結果。
五、品質保證。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