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一、概述。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四、固化體盛裝容器。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六、不合格固化體之處理。七、品質保證。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固化流程控制計畫之變更,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