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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運轉人員認可,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測驗及格證明一年內,填具附件一之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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