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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報名參加主管機關測驗者,應檢附學歷與最近六年內訓練及格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得參加測驗。
測驗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及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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