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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二、運轉員訓練及格。
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
前項之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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