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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處理設施之主管人員,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或自新任主管職務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高級運轉員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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