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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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