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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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