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