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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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