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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全證書: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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