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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放射性物質運送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適當之防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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