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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5條

放射性物質包件之託運人及受貨人均不能辨識時,運送人應將包件置於一安全地點,並儘速通知主管機關,並依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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