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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4條

不同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
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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