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