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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除經專案核定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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