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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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