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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鐵路或道路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裝載專用之託運物品,其鐵路車輛兩側,或道路車輛兩側及後側均應分別顯示圖六所示之標誌。
車輛兩側無圍欄者,標誌可直接固定於載運容器上。
載運容器如為體積龐大之罐槽或貨櫃,其標誌之尺寸應予配合放大。
任何與載運物品無關之標誌應予拆除或覆蓋。
前項標誌由託運人製備,交由運送人依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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