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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經常裝載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及設備,應定期檢查其污染程度。
此項檢查之頻度,應視所載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可能性及其範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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