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
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
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