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
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染在第六條第八款污染定義之十倍以下者外,運送工具應為專用。
三、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可能在附件二、一、(一)款規定之數值以上時,應採取措施使放射性物質不致污染運送工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