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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運送低比活度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之數量,以每一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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